來澳旅遊人士須具備有效的護照或旅行證件以及簽證。旅行證件的有效期最少要有三十天。參加旅行團的人士,其出入境簽證手續須由澳門的旅行社代辦。
持有下列各國和地區有效護照或證件人士入境無需簽證:
- 澳門居民;
- 持有丹麥,日本,巴西,比利時,以色列,立陶宛,冰島,匈牙利,安道爾,西班牙,多米尼克,克羅地亞,希臘,坦桑尼亞,拉脫維亞,波蘭,法國,芬蘭,佛得角,南韓,英國(6個月),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保加利亞,埃及,挪威,馬耳他,馬其頓,馬里,捷克,荷蘭,斯洛文尼亞,斯洛伐克,塞浦路斯,奧地利,意大利,愛沙尼亞,愛爾蘭,瑞典,葡萄牙,蒙古,德國,黎巴嫩,盧森堡,羅馬尼亞,黑山護照人士可逗留不超過九十天;
- 持有土耳其,加拿大,列支敦士登,印尼,印度,南非,美國,泰國,烏拉圭,納米比亞,馬來西亞,基里巴斯,智利,菲律賓,塞舌爾,新加坡,新西蘭,瑞士,聖馬力諾,摩納哥,墨西哥,澳大利亞,薩摩亞護照的人士可逗留不超過三十天;
- 持有汶萊護照的的人士可逗留不超過十四天;
- 持有葡萄牙當局所發旅遊證件之非葡籍人士;
- 持有有效進出澳門證件之中國籍人士,包括內地居民、香港居民(不包括(6)款的香港人士)、臺灣居民及海外華僑可逗留不超過三十天。
- 持有”香港身份證(載有 ” * ” 、” *** ” 和 ” R ” 代號者)”、”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回港證”的人士,在澳門逗留最長可達一年;
- 持有外交護照或聯合國簽發之 “Laissez Passer” 護照之人士;
- 持有澳門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發之外交及領事人員證件之人士。
入境簽證可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向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申請,並應在有效期內使用,否則即告失效。持有人准予在簽證上所註明之期限在澳門逗留。簽證也可在抵達澳門時再辦理,逗留期通常不超過三十天。
簽證分為個人、家庭和團體三種:
個人:100澳門元,十二歲以下兒童收費減半。
家庭:配偶或能證實其血緣關係的十二歲以下子女可以一起辦理,簽證費為200澳門元。
團體:團體簽證必須由澳門的旅行社申請辦理,人數最少十人,費用每人50澳門元。
如想獲得更多資料,可致電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澳門區號)853-2872 5488
或瀏覽下列網址:http://www.fsm.gov.mo/psp/sm/default.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