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之进出口

澳门已将A.T.A.报关单证册纳入对外贸易制度,提升通关效率以利会展及物流业的发展。


根据澳门<对外贸易法>规定,凡进口第368/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中表B所载之货物,须向有关之权限实体申请进口准照,并于提货当日,连同所需文件交予海关站办理清关手续。


进口表B (包括:动植物、食品、医药产品、化学品、应课消费税品、生产影音光碟之设备及原材料、无线电接收仪器、武器及弹药 等等) 属受预先许可约束之货物


凡进口表B以外的货物,只须于提货当日提交已填妥之进口申报单,连同所需文件交予海关站办理清关手续。


属于受卫生检疫或植物检疫约束之货物,须接受市政署作出之检疫。


当事人可亲临,或可透过一名代理人连同所需文件办理有关手续。详情可浏览



展品进口

所有参展用展品(包括赠品、零售、试食食品)之进口均须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法法律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或浏览以下网页。

澳门海关

查询热线: (853) 8989 4317

www.customs.gov.mo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查询热线:(853) 8597 2618 / (853) 8597 2602

www.dsedt.gov.mo/zh_TW/navh

市政署

查询热线:(853) 8795 2643 / (853) 8795 2646

www.iam.gov.mo/c/food/adminDefault